在处理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往往缺乏必要的图纸、鉴定报告等不符合设计依据的情况,导致审查周期长,主要原因是一些设计师没有完全理解现有建筑改造规范的相关规定。为使设计人员尽快掌握建筑改造规范的相关规定,降低此类项目的回报率,减少回复次数,缩短审查周期,在此选摘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0022-2021部分条文及条文说明,便于大家学习掌握。
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
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修缮与改造设计文件,不允许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应确定维护周期,并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本条明确了既有建筑应预先根据维护对象、已使用年限等规定其维护周期 。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针对建筑的具体特点,制定维护方案或进行修缮与改造设计。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编制应急预案
。
本条强调了维护与改造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行为:现场查勘、维护方案或修缮与改造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既有建筑的检查应对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分别进行。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
本条明确既有建筑检查的范围除了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还应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附属设备两部分。本规范对既有建筑的检查将从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其中结构方面主要为承重结构部分,建筑方面包括室内外饰面、门窗、外挂设备、防水构造以及建筑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等;设施设备方面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等。
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时,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使用情况和检查目的,检查的类型、周期、内容和技术方案有所不同。
本条明确既有建筑的检查划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
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本条规定了日常检查的周期。
为了保证正常使用期间各类检查工作的有效、按时执行,应明确规定日常检查的实施方和主要内容,还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条件和环境做日常性检查。
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等进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 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 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4 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5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 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7 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本条规定了检查后应进行评定的情况。
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 ,应进行评定。部分检查
内容可能会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无法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在检查及评定中,发现对建筑物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会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已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性能检测及鉴定。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存在本条列出的7种情况,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既有建筑正常安全使用。
既有建筑检查前,应收集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检查的质量。
完整的建筑、结构及设备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以往的检查及评定、变动及受灾情况等资料是评定工作顺利开展以及保证结果准确、客观的前提条件。
本条规定了检查工作应备齐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分存于不同的部门,应由既有建筑的产权所有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收集和提供。
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
本条是对评定结果的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和资料,但也存在因为检查方能力水平和设备水平不足或者检查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委托方提供的检查数据和资料不充分、不全面或者存在异议,这时,专业机构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专项检查,最后作出综合评定。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
在检查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维持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功能,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权所有人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号)规定应对公共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17第3.0.7条规定: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
在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有损伤或不能正常使用状况,应采取相应处置的措施 。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采取处置措施前,应采取临时措施或停止使用。
既有建筑应按照房屋修缮计划,依据房屋检查及评定结果进行周期性修缮,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抢险修缮。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修缮的总体要求。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日常检查和维护、修缮专业性较强,不在本规范规定范围内。
既有建筑经检查和评定确认存在下列影响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问题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缮:
1 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
2 结构构件损坏,承载能力不足;
3 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层存在脱落危险;
4 屋面、外墙、门窗等外围护系统渗漏;
5 消防设施故障;
6 供水水泵运行中断、设施设备故障;
7 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8 用电系统的元器件、线路老化导致产生安全风险;
9 防雷设施故障;
10 地下建筑被雨水倒灌;
11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既有建筑的正常使用。
既有建筑修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查勘和评定,并应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记录、历年修缮资料、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据检查、查勘和评定结果进行修缮设计,再实施修缮。
本条规定了修缮的程序,目的是有效保障修缮的质量,避免修缮 “走过场”。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修缮要求及方法的说明、修缮内容、修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重要环节 。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所涉及的场地环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围护结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室内环境舒适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内容进行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
本条规定了在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充分了解其场地、安全、环保、节能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针对性设计和施工。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改造的安全和质量。
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本条明确严禁在改造过程中对原结构构件造成损伤,并应利用改造工程,对发现的损伤进行有效处理,确保结构安全。
上述条文与设计关系密切,也是最基本的规定,应引起设计人的重视,希望认真学习掌握。